簡單地談這個新聞, 就是這家公司有一位主管性騷擾女性員工, 員工不堪其擾, 向公司提出檢舉, 公司以"沒有證據"為由, 並沒有積極處理; 一直到有一位女性員工決定帶手機進入廠區拍照存證, 並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檢舉, 才終於獲得處理.
但, 公司也決定以"員工擅自攜帶拍照手機進入廠區"為由, 給予該名女性員工處分.
然後新竹縣政府除了裁罰該公司在性騷擾防治上執行不利以外, 也認定公司對該名女性員工的處分不當, 要求公司撤回處分, 否則將給予該公司連續開罰...
其實是要給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鼓勵一下. 而且, 除非另有內幕, 要不然實在很好奇這公司的HR在想什麼...